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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签名没有书写日期的遗嘱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王女士是再婚夫妻,李大是李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大女儿,李二是李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小女儿,李小是李先生与王女士再婚后生下的儿子。李先生和王女士相继去世后,李大和李二将李小告上法庭,声称他们所争议的住宅是李先生与王女士遗留的遗产。李大和李二提出,李先生与王女士在2015年共同立下了一份打印遗嘱,遗嘱中明确指出住宅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表明他们去世后,该住宅应由李大和李二继承。她们希望李小能够理解并尊重遗嘱中的意愿,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住宅由她们两人共同继承。

李小则辩称,他对所提到的打印遗嘱的有效性表示怀疑。他指出,遗嘱中的见证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并没有真正见证立遗嘱的整个过程,并且他们只签了名字,没有签注日期,因此该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李小主张,住宅应当根据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争议焦点在于李大和李二所持有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见证人出庭作证的陈述,李先生与王女士在立遗嘱时,见证人并没有全程在场,而且见证人张某某和王某某虽然签了名,但未签注日期。因此,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住宅应当依法进行分割。由李大、李二、李小三人平均继承,每人获得三分之一的份额。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的制作过程中需全程在场见证;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均签名,同时签署年月日。以上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将不具备打印遗嘱的效力。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