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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先于父亲去世,孙子女能否代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贤与被告秦女士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有四个子女,即赵某旭、赵某涛、赵某刚、赵某杰。2011年4月5日,赵某涛因病去世,2012年10月2日被继承人赵某贤因病去世,被继承人赵某贤的父母早在20多年前去世,赵某贤与秦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得商品房一套,即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该房屋现登记在秦女士名下,已于2010年4月27日取得房产证,赵某涛与妻吴某霞育有一女赵某君,根据相关规定,赵某君依法对赵某贤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因赵某贤未立遗嘱,因此原告赵某君应当享有上述房屋的继承份额,但原、被告双方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被告秦女士所有。

二、被告秦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君、赵某旭、赵某刚、赵某杰各人民币十四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诉争房屋系赵某贤与秦女士婚后共同购买,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赵某贤未留有遗嘱,因此赵某贤在该房屋中应享有的份额由赵某贤的法定继承人秦女士、赵某旭、赵某涛、赵某刚、赵某杰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赵某涛先于赵某贤死亡,赵某君可代位继承赵某贤的遗产份额。考虑到秦女士平时对赵某贤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且秦女士年龄较大并且缺乏劳动能力,因此法院酌情对秦女士应继承的份额予以适当照顾。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