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保卫战:面对不认可的兄弟姐妹,如何守护父亲的遗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赵某旭、赵某鑫、李某系同母异父之兄弟姐妹,与孙某峰系同父异母之兄弟,与孙某兰的父亲孙某贤(已于2010年去世)系同父同母兄弟。赵某霞及孙某东于1956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赵某霞与孙某东再婚后生育了孙某文、孙某贤,赵某旭、赵某鑫、李某系赵某霞与前夫所生,孙某峰系孙某东与前妻所生。赵某霞于2014年6月去世,孙某东于2016年2月去世。孙某东在世时,于2014年7月书有自书遗嘱,载明“由于原告孙某文照顾赵某霞及孙某东多年,故愿在身后将属于自己的位于一号楼房一套全部归孙某文所有”。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将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产归原告孙某文所有。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归原告孙某文继承所有。
二、原告孙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被告赵某旭、赵某鑫、孙某兰、孙某涛、李某房屋折价款各108657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公民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赵某霞没有遗嘱,对其遗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赵某旭、赵某鑫、李某系赵某霞与前夫所生子女,赵某霞、孙某东结婚后生育孙某宏、孙某文,孙某峰系孙某东与前妻所生子女,孙某东、赵某霞结婚时孙某峰尚未成年,与赵某霞形成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亦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故孙某东、赵某旭、赵某鑫、李某、孙某宏、孙某文、孙某峰均有继承赵某霞遗产的权利,且应当均等,孙某宏先于赵某霞病逝,孙某宏之女孙某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代位继承孙某宏的份额,孙某峰在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病逝,孙某峰的遗产份额由其子孙某涛转继承该份额;
赵某霞、孙某东共同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分出50%作为赵某霞的遗产由孙某东、赵某旭、赵某鑫、李某、孙某兰、孙某文、孙某涛共同分割继承;孙某东留有遗嘱,遗嘱载明“一号房产及我所有财产全部归孙某文所有”,该遗嘱处分了赵某霞的财产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各继承人应当尊重孙某东的遗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的50%属于孙某东的财产份额以及孙某东应当继承赵某霞的财产份额,按照遗嘱由孙某文继承所有,……孙某文提供的被继承人孙某东署名的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赵某旭对该遗嘱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赵某鑫以及赵某旭本人主张房屋系赵某旭出资购买,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本案争议房产属于孙某东、赵某霞的遗产,该房产由孙某文继承所有为宜,孙某文应当给付其他各继承人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