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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保卫战:面对不认可的兄弟姐妹,如何守护父亲的遗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赵某旭、赵某鑫、李某系同母异父之兄弟姐妹,与孙某峰系同父异母之兄弟,与孙某兰的父亲孙某贤(已于2010年去世)系同父同母兄弟。赵某霞及孙某东于1956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赵某霞与孙某东再婚后生育了孙某文、孙某贤,赵某旭、赵某鑫、李某系赵某霞与前夫所生,孙某峰系孙某东与前妻所生。赵某霞于2014年6月去世,孙某东于2016年2月去世。孙某东在世时,于2014年7月书有自书遗嘱,载明“由于原告孙某文照顾赵某霞及孙某东多年,故愿在身后将属于自己的位于一号楼房一套全部归孙某文所有”。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将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产归原告孙某文所有。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归原告孙某文继承所有。

二、原告孙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被告赵某旭赵某鑫孙某兰孙某涛李某房屋折价款108657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公民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赵某霞没有遗嘱,对其遗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赵某旭、赵某鑫、李某系赵某霞与前夫所生子女,赵某霞、孙某东结婚后生育孙某宏、孙某文,孙某峰系孙某东与前妻所生子女,孙某东、赵某霞结婚时孙某峰尚未成年,与赵某霞形成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亦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故孙某东、赵某旭、赵某鑫、李某、孙某宏、孙某文、孙某峰均有继承赵某霞遗产的权利,且应当均等,孙某宏先于赵某霞病逝,孙某宏之女孙某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代位继承孙某宏的份额,孙某峰在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病逝,孙某峰的遗产份额由其子孙某涛转继承该份额;

赵某霞、孙某东共同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分出50%作为赵某霞的遗产由孙某东、赵某旭、赵某鑫、李某、孙某兰、孙某文、孙某涛共同分割继承;孙某东留有遗嘱,遗嘱载明“一号房产及我所有财产全部归孙某文所有”,该遗嘱处分了赵某霞的财产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各继承人应当尊重孙某东的遗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的50%属于孙某东的财产份额以及孙某东应当继承赵某霞的财产份额,按照遗嘱由孙某文继承所有,……孙某文提供的被继承人孙某东署名的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赵某旭对该遗嘱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赵某鑫以及赵某旭本人主张房屋系赵某旭出资购买,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本案争议房产属于孙某东、赵某霞的遗产,该房产由孙某文继承所有为宜,孙某文应当给付其他各继承人相应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