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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翻建老人房屋,父亲去世后拆迁,法院判决安置利益不属于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周某鹏系兄妹关系,原告父母育有两个子女,即儿子周某鹏、女儿周某文。父亲周某贤于2018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涉案宅基地房屋登记在周某贤名下。作为周某贤之配偶和子女,原、被告对涉案宅基地房屋拥有合法的继承权。

原告多次向被告周某鹏提出协商遗产继承分割有关事宜,被告周某鹏拒绝配合,侵犯了原告合法的继承权因此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H号院所对应的拆迁利益中是否存在被继承人周某贤的份额。围绕该争议焦点,首先需加以认定的事实为H号院内2008年至2009年翻建之后的房屋权属,在此节点之前,H号院由周某鹏小家庭及周某贤、赵某芬共同居住,此时,周某鹏夫妻早已结婚并经营家庭多年,而周某贤、赵某芬均已年迈,周某贤已年近七十,就在此居住的大家庭而言,周某鹏夫妻显然更有能力和动力翻建房屋,且庭审中赵某芬亦陈述其二人并未实际参与翻建房屋,单就证据而言,周某鹏一方所提交的手写费用清单、购买材料凭证等,时间、内容上与翻建房屋的情况相符,记录内容事无巨细,其中的“欠条”、购货凭证等系由第三人出具从而形成的客观材料,上述证据均表明此后翻建的房屋均系周某鹏夫妻二人出资出力而成,在此情况下,周某文如认为该房屋系周某贤、赵某芬二人的财产,其应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然其就此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故法院对其该事实主张不予采纳,即H号院内2008年至2009年翻建之后的房屋应属周某鹏、刘某娟夫妻二人所有。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就H号院所对应的拆迁利益中是否存在被继承人周某贤的份额,论述如下:关于宅基地补偿,区位补偿价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的一次性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处于流变之中,宅基地使用权并非遗产继承的范围,本案中,周某贤已于2018年1月21日去世,其已因死亡不再享有H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继而拆迁时所转化成的区位补偿价款并无周某贤的份额;关于房屋补偿,此项补偿款系对房屋、附属物等地上物进行的补偿,该部分利益的分配应主要考虑共有人对地上物享有份额的大小,H号院内2008年至2009年翻建之后的房屋也即拆迁时的房屋,并无周某贤的份额,故周某贤对该部分补偿款不享有份额;

关于搬迁腾退补助和奖励,周某贤已去世,不再享有H号院宅基地使用权,其对地上房屋亦不占有份额,故该部分拆迁利益中应无周某贤的份额;关于回迁安置房部分,H号院拆迁时系根据宅基地确权面积确定回迁安置房指标,周某贤非宅基地使用权人,其已去世亦非被安置人员,此部分利益中亦无周某贤的财产。

综上所述,周某文并无任何证据证明H号院所对应拆迁利益中存在被继承人周某贤的份额,其要求继承该部分遗产,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