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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继承权即使有遗嘱也不能得到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老张是小明的外公,他一直对小明特别喜爱。早在六年前,老张就通过公证处立下了一份遗嘱,决定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和股票留给外孙小明继承。

然而,命运多舛,老张去世后,小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处理继承事宜。老张去世两年后,他的两个女儿小刘和小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老张的遗产。他们将小明及其父亲老张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老张名下的房产、股票和银行存款等财产。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老张名下的财产由其两个女儿小刘和小陈以及小明的父亲依法继承。法院指出,尽管遗嘱是有效的,但小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继承权,导致遗嘱未能生效。根据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老张的遗产应由其直系血亲和配偶依法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受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两条规定确保了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行使是明确和及时的,以避免遗产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纠纷。

因此,本案中小李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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