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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房屋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该房屋拆迁,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房屋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房屋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该房屋拆迁,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与王某4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原告王某1、王某2系王某4与前妻所生的子女,被告王某3系张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张某与王某4再婚时,王某3尚未成年,一直随二人共同生活,王某4与王某3形成继父、女关系。王某420192月去世。2009715号,王某亲笔自书遗嘱,有原告王某1、王某2,被告张某、王某3及王某4本人的签字盖章和按手印。遗嘱中表示:北小院小瓦房(市某区和平路1号院平房北排一层某号房屋)归王某3所有。王某4去世后张某可以继续住北楼(市某区和平路1号院2号楼3单元某号的房屋),不能转卖。张某去世后北楼由原告王某1、王某2继承,被告王某3不再参与分配。后因遗产分配问题,王某1、王某2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析】

案涉房屋系2009715日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被继承人王某4而言,该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被继承人王某4并未明确表示被拆迁后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同时,该房屋在2013年王某4与案外人签订了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时,2017424日缴纳房屋尾款、物业费后,被告张某在此居住时。被继承人王某、原告王某1、王某2、被告张某、王某3均未对此房屋重新立遗嘱,订立相关协议进行约定、处分。因此,该房产系继承人王某与被告张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样该房产也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该房产一半份额归张某所有,另一半份额系被继承人王某4的遗产。所以,法院判决:案涉房屋B栋楼四层东户二室86.69平方米房屋,原告王某1、王某2共同分得50%的份额,被告张某分得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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