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去世超过二十年,其遗产继承还能诉讼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文、赵某君诉称,赵某贤与林某为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四人,即之子赵某刚,之女赵某君、赵某兰、赵某文。赵某刚于1998年12月去世,赵某刚名下留有房屋一套,涉案房屋应由赵某刚之女赵某涵和赵某刚的父母继承,继承开始后,赵某涵一直占用涉案房屋并未进行遗产分割。赵某贤和林某应享有继承涉案房屋的份额。
此后赵某贤和林某分别于2014年10月1日、2017年8月10日去世。根据规定,该涉案房屋中赵某贤与林某的份额应由赵某文、赵某君、赵某兰继承,赵某涵代位继承赵某刚的份额。现赵某涵独占涉案房屋,不予分割遗产,赵某兰怠于行使继承权,不参与诉讼。
综上,赵某涵占用涉案房屋不予分割,严重侵害了赵某文、赵某君的继承权,赵某兰怠于行使继承权,对赵某文、赵某君行使继承权设置障碍。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原告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相应份额;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某刚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一套由原告赵某文、赵某君与被告赵某涵共同继承,其中原告赵某文、赵某君各占有二十四分之三份额,被告赵某涵占有二十四分之十八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赵某刚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一套系其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死亡后,首先发生继承,其在涉案房屋中占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赵某刚、赵某涵共同继承,每人各占有该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加之赵某刚原有的二分之一份额,赵某刚在涉案房屋中共占有四分之三份额。
赵某刚死亡后,继承开始,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在涉案房屋所有的四分之三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赵某贤、林某、赵某涵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即赵某贤、林某对涉案房屋各占有十二分之三份额,赵某涵对涉案房屋占有十二分之六份额。
鉴于赵某贤、林某在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赵某文、赵某君、赵某兰及赵某刚享有。因赵某刚已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赵某涵代位继承。现赵某文、赵某君主张依法继承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赵某涵提交的证据证实其与赵某兰就涉案房屋继承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书,约定赵某涵向赵某兰支付人民币20万元,赵某兰将其应继承的房产份额赠与赵某涵所有。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赵某涵向赵某兰汇款20万元,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据此,涉案房屋中属于赵某兰所有的二十四分之三份额即应归赵某涵所有,故赵某涵对涉案房屋共占有二十四分之十八份额,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赵某涵所述,赵某文、赵某君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一节,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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