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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部分继承人不愿遵守老人遗嘱引发的诉讼强制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坐落于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系杨某杰与刘某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刘某新名下。刘某新于2010年去世。后因一号房屋继承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裁判结果

坐落丰台区一号房屋由杨某杰继承、宋某鑫、宋某涛、宋某鹏、宋某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杨某杰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号房屋系杨某杰与刘某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一号房屋中属于刘某新的份额在其去世后转化为遗产予以继承分割。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杰提交的两份遗嘱的效力。关于立遗嘱人为刘某新的“遗嘱”,因该遗嘱未载明月、日,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且内容未直接体现对其遗产的处分,故该遗嘱对本案裁判不产生影响。

关于立遗嘱人为杨某杰、刘某新的遗嘱,首先从其内容来看,该份遗嘱系杨某杰与刘某新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属夫妻二人共同遗嘱;从其形式来看,由其中一人即杨某杰书写,注明了年、月、日,二人均在上面签字按印,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虽然宋某鑫等对刘某新的签字真实性存疑,但经法院释明不申请鉴定,故在现有证据框架内法院认定该份遗嘱合法有效,对于一号房屋的分割应按此遗嘱执行,即属于刘某新的份额应由杨某杰继承,故对杨某杰、杨某君、杨某超要求一号房屋由杨某杰继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