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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主张继承售房款,可以被支持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的妹妹75岁,身患多种疾病,早年丧偶,无子女,长期独自一人生活,典型的独居孤寡老人。

因此,老人向社区提出申请,请求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作为其去养老院养老的监护人。同时,老人名下的一处房产委托社区居委会,代其出售,并约定所得房款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老人身故后,剩余房款归社区居委会,用于社区的助老帮困基金。其家属、亲属和其他人不得享有。

事实如此,在老人寿终安然去世后,剩余售房款由社区居委会保管。

陈某得知后,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继承其胞妹剩余售房款。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1、老人在处理房产中,神智清醒,能够完全自主做出决定,属于真实意思表达。

2、老人的房产是其个人所有,具有排他性,有完整的处理权。她与社区居委会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3、社区居委会的确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所得售房款用于支付老人养老费用。同时,将老人送往养老院,并一年四季长期看望关心照顾老人。

因此,社区居委会与老人所签《扶养遗赠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社区居委会已履行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有权取得老人剩余售房款,社区居委会与老人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原告陈某无权继承老人所留售房款。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9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