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人过世,如何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杨某的父亲杨某12021年5月因病去世,杨某1的妻子周某于2010年去世。杨某1和周某留有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产权房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杨某1、周某、杨某三人,系共同共有。父亲杨某1生前还留有中国银行养老金账户存款5万元。
父母亲均去世后,考虑到孩子已长大,家庭住房面积偏小,杨某想出售该处房产,置换一套改善性住房,当他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时,得到的答复是必须将房产薄上死亡人的名字去除,变更为其他人的名字,才可以办理买卖过户。这里需要提供公证处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才可以办理相关手续。杨某不知如何是好。
【刘颖新律师评析】
1.被继承人杨某1和妻子周某生前均没有留下遗嘱,杨某不能通过遗嘱继承获得继承权。
2.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杨某1和周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是唯一的儿子杨某和各自的父母(如果健在的话)。
3.本案中杨某1的父母均早于杨某1去世,妻子周某也早于杨某1去世,故杨某1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儿子杨某一人。周某死亡时其母亲早已过世,父亲周大某还在世,周某的父母亲共生育三个子女,除女儿周某外还有两个儿子,周大某于2013年去世。故周某在2010年死亡时她的法定继承人是:丈夫杨某1、儿子杨某、父亲周大某,又由于周大某在2013年也去世了,故周大某应继承周某的遗产转给其两个儿子,所以本案中被继承人是三人,即杨某,周某的两个兄弟也就是杨某的两个舅舅。
4.本案中幸运的是杨某的两个舅舅均表示放弃继承,共有继承权问题得到解决。为此,律师建议杨某和两个舅舅商量后,通过向法院起诉以获取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杨某遂向法院起诉其两个舅舅,要求单独获得房屋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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