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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继承,什么是转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杜某与黄某是夫妻关系,1981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杜某1,杜某于1998年x月x日取得案涉房屋房产证。

杜某的父亲大杜某、母亲张某,大杜某与张某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长子杜某、长女张某1、次子张某2、次女张某3、三女张某4。

杜某的父亲大杜某先去世,杜某于2001年x月x日死亡,张某于2004年x月x日死亡。

因杜某名下房屋继承事宜,各方未能达成一致,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各方对房屋价值未能达成一致,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房屋价值为100万,花费鉴定费16000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依照继承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杜某去世后,其所占案涉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分,其时其母张某尚在,故张某占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其女杜某1占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其妻黄某占三分之二份额。后张某去世,其所占六分之一份额应由其五位子女杜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均分,每人三十分之一(杜某先于母亲张某死亡,其份额由其女杜某1代位继承),故案涉房屋目前份额占比为:黄某占三分之二,杜某1占五分之一,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各占三十分之一。

 继承纠纷因涉及主体众多,各继承人死亡顺序不同,遗产分割时间不同,经常出现转继承、代位继承混同在一个继承事件中的情况。

      本案例中母亲张某分得杜某的遗产后由其子女继承,即是转继承;此时其子杜某已先于张某去世,杜某应继承张某的份额,由其女杜某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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