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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身后双方子女起继承纷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68岁的康某与65岁的阮某再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阮某名下。阮某的小女儿一直与他们在该房屋共同生活,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负责接送及陪护卧床不起的康某到医院治病。2015年,阮某的小女儿意外离世后,阮某的二女儿将两位老人接到自己家中照顾。2017年、2018年,阮某、康某先后去世。

阮某去世前留有一份遗嘱,载明登记在她名下的房产留给自己的三个女儿继承,康某不得分割、无权继承。在阮某去世后,康某曾向阮某的子女出具了一份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放弃继承阮某的房产份额。两位老人离世后,阮某的二女儿按照遗嘱对房产进行处置,将变卖房产所得钱款按三份平均分配。

康某的子女认为其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他们对康某遗产的继承权。2021年3月,康某的子女将阮某的二女儿诉至柳北区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康某的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或被继承人生前遗嘱所产生的权利,法定继承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抚育、扶养、赡养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时,将依照法定程序审核继承人的范围及资格。

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买于康某与阮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的产权,阮某自书遗嘱中处分康某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其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产权份额。阮某死亡时,其享有的房产份额属于遗产,按照遗嘱由她的三个子女继承。康某于2018年死亡,涉案房产的一半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他的子女是合法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其遗产。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法典酌情分得遗产权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既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重视亲情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这意味着“不是子女胜似子女”的人长期扶养照顾老人,也能酌情分得适当遗产。

康某和阮某再婚时,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康某夫妇对各自的继子女均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只是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姻亲关系,彼此之间不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根据阮某自书遗嘱的内容可知,两位老人晚年主要与阮某的二女儿、小女儿共同生活,该二人虽不是康某所留遗产的当然继承人,但长期自觉自愿在生活中向其提供照料帮助、给予关心照顾,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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