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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房产,后又反悔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陈浩和林婷在2013年通过一个在线交友平台相识,两人感情迅速发展,并在2014年达成了在2017年结婚的共识。婚前,林婷要求陈浩提供一处价值不少于50万元的房产以及50万元现金作为彩礼。为了促成婚姻,陈浩在2015年将自己名下一套价值60万元的住宅转移登记到了林婷名下。然而,随着2017年婚期的临近,双方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家庭之间也出现了矛盾,最终两人决定不结婚。陈浩随后要求林婷返还房产,但林婷辩称房产是陈浩自愿赠与的,即使不结婚也应归她所有,且房产过户已完成,无法返还。陈浩因此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林婷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陈浩赠与林婷的房产确实是基于双方结婚的意愿,具有彩礼的性质。现在双方已经终止了恋爱关系,失去了结婚的可能性,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原因也不存在了,林婷在婚约解除后继续占有彩礼失去了法律依据。根据民法的公平与诚信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应“恢复原状”,即回到婚约订立前的状态,因此林婷应当返还陈浩赠与的房产。彩礼是中国的传统习俗,通常都较为昂贵,对许多家庭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就可能出现是否返还彩礼的问题。彩礼是一种具有身份利益的赠与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那么赠与的目的就没有实现,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是不公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行为如果是基于特定目的,如结婚,而该目的未能实现,则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彩礼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其返还问题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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