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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起分歧,叔侄对簿公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冯某将叔叔冯某1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她继承登记在奶奶丁某名下的房屋。

冯某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奶奶的遗产,虽然自己的父亲先于奶奶去世,但是她作为奶奶的孙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是合法继承人。奶奶在世时,每年生日及节日她均前去看望,奶奶生病住院期间,她也经常买水果到医院看望。她尽有赡养义务,理应分得遗产。

冯某1则认为,自己与母亲长期共同生活,并照顾其生活起居,对其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而兄嫂离婚多年,侄女冯某自幼跟随其母亲生活,平时很少往来,与奶奶的关系也较为生疏。虽然她偶尔来看望奶奶,但并不陪在身旁照顾,不算尽到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丁某个人出资购买,购买房屋时其配偶已去世多年,故涉案房屋属于丁某的遗产,其去世后发生继承。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冯某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直系晚辈血亲即冯某代位继承相应遗产份额。此外,无证据证明丁某在大儿子去世后存在生活困难,必须要求孙女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小儿子无力赡养的情形,丁某与冯某并未存在法律规定特殊情况下形成的抚养、赡养关系。冯某的父亲在世时对丁某尽有赡养义务,冯某不时前去看望丁某,故丁某的遗产应由冯某1与冯某共同继承。

根据民法典遗产分配的原则之规定,遗产分配的份额确定主要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扶养老弱困残及协商一致的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生活中承担了主要劳务,如做饭、照顾、护理等,或主要负担起生活费用,给予经济扶持。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以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本案的被继承人丁某晚年患有多种疾病,日常起居及生病住院等事情均由冯某1负责处理,冯某1对丁某照顾体贴入微,对丁某起到精神慰藉作用,理应多分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代位继承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明确了继承权的范围,突破了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以代位继承的方式赋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继承人资格。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