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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是否可以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兄妹三人,经济条件都不好,哥哥王甲早年下岗,住在岳母家中,为了能在岳母家动迁分到房子,结婚后就将户籍迁往了岳母家,吴某离异带着一个九岁的女儿租房生活,

 

无处落户的吴某只得将自己与女儿的户籍迁回父母家,妹妹王丙夫妇靠多年积蓄购买了一间不足20平的房屋,一家三口落户其中,勉强居住。

近几年,吴某的父母先后离世,原先居住的公有住房空置了出来,三兄妹都想继承这套房屋以改善居住条件,谁也不愿妥协。

【刘颖新律师评析】

吴某父母的房屋是公有住房,其本质上是一套使用权房,吴某父母对该房并不享有产权,因此,当吴某父母离世后,这套房屋并不是其父母的遗产,吴某兄妹三人要求继承便无从谈起了。

那么吴某父母的使用权房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1条“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规定,虽然吴某三兄妹都是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但由于三人中只有吴某的户籍在房屋内,所以,吴某将成为新的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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