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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有纠纷,如何认定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明是死者李四的侄儿,被告李伟、李娟是死者的弟弟和妹妹。李四无配偶无子女,名下有一处房产,原告李明起诉要求将李四名下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两被告立腾出该房屋。

原告李明诉称:李四生前由其照顾,双方之间口头约定,李四名下房屋归李明所有,李四和母亲生前可居住在该房屋内。李四去世后,经过李四母亲与亲属共同商定由李明操办李四的丧事,一切费用由李明承担,李四名下的房屋归李明所有,并将李四房屋土地证交与李明。两被告现占有该房屋拒不腾出,经多次协商无果起诉,要求两被告立腾出该房屋。

被告李伟、李娟辩称:该房屋为被告于1992年所建,房屋建成时,被告即享有物权。原告李明所述均不属实,李四生前生活始终能自理并一直和母亲共同生活,李明并未对其照顾。李四因突发疾病去世后,李四母亲与亲属并没有与李某商量丧事事宜,李四也没有立遗嘱,李四去世时其母亲尚健在,李明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明对李四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本案中,原告以死者生前口头遗嘱,其房屋由原告继承,又以死者家族负责人商定其继承死者的房屋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死者的房屋,判决前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死者立有口头遗嘱的事实。死者家族负责人商定其继承,也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被告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