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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代书遗嘱的方式赠与房产,却因为不签名导致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刚与王华是一对夫妻,他们有三个孩子,分别是李明、李红和李山。李刚与王华相继去世后,李明将李红和李山告上法庭,声称家中的房产和30万元存款是父母的遗产。李明提出,在2016年,父母在见证人陈浩和代书人吴芳的见证下,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明确指出房产和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去世后,这些财产应由李明全部继承。因此,李明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和30万元存款由他继承。

李红和李山则辩称,他们从未听说过父母立有代书遗嘱,并且在2017年,父母曾口头表示房产和存款应由三兄妹共同继承,因此他们不同意李明的请求,主张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

李刚与王华所立的遗嘱是代书遗嘱,由吴芳代写,陈浩作为见证人。代书人吴芳和见证人陈浩均在遗嘱上签字,并出庭证实了遗嘱的真实性。因此,该代书遗嘱满足了法定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吴芳和陈浩也符合见证人的法定条件,同时遗嘱人李刚和王华也在遗嘱上签了字。因此,该代书遗嘱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李刚与王华的遗产应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一个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有两个以上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一名见证人代为书写;其次,立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必须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立遗嘱人有能力签名而只按手印,遗嘱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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