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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意赠房后,单方面反悔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先生和周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的儿子名为小陈。2019年,陈先生和周女士与儿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将他们位于市中心的房产无偿赠与给小陈,但条件是房产将由他们居住,直至他们去世。

到了2023年,小陈向父母提出要求,希望他们能协助他到房产管理部门完成房产过户的手续。然而,陈先生因家庭经济状况紧张,拒绝了儿子的请求,而周女士则表示愿意履行合同,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小陈。由于父母之间在过户问题上出现了分歧,小陈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父母履行之前签订的赠与合同中的过户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析

房产是陈先生和周女士的共有财产,他们对房产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双方在2019年与他们的儿子小陈签订的《赠与合同书》在法律上是有效成立的。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在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由于房产是共同财产,需要两位共有人达成一致才能进行赠与。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陈先生和周女士未能就赠与达成共识,赠与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执行。

因此,即便周女士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由于缺乏共同共有人之间的一致同意,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民法典》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之间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