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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要分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老先生是小李的祖父,他对小李一直有着特别的宠爱。六年前,李老先生通过公证机构立下遗嘱,决定将他的房产、存款和投资股票留给孙子小李作为遗产。

不幸的是,李老先生去世后,小李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处理继承事宜。两年后,李老先生的两个女儿,李华和李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他们将小李及其父亲李老先生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老先生的财产由其两个女儿李华和李丽以及小李的父亲依法继承。法院指出,尽管遗嘱有效,但小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继承权,遗嘱未能生效。根据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遗产应由其直系血亲依法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如果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明确了受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逾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些规定确保了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行使是明确及时的,避免了遗产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纠纷。

在本案中,小李因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被法律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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