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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出资修建房屋,堂弟主张有继承权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明于1995年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位于知名小学学区的老旧房产,该房产原为李明的祖父所有,后通过继承方式转至李明名下。随着城市发展和学区房价值的提升,该房产价值大幅上涨。2023年,李明决定将房产出售给王女士,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交易价格及过户时间。然而,在过户前夕,李明的堂弟李华突然提出异议,声称该房产中有部分房间是其父母生前出资修建,应属于其家族共有财产,要求分割房产收益。

王女士作为买方,为避免交易风险,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产归属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庭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该房产已通过合法继承手续转至李明名下,且李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房产享有共有权。因此,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明所有,并支持王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

此案例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产前应仔细核查房产的权属情况,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强调了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只有经过合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废止,现为《民法典》物权编):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