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录音无法作为遗嘱,房产依法定继承程序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陈先生与陈太太育有两子,分别为大儿子陈大、小儿子陈二。陈先生于2018年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陈先生名下有一套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锦里中路A号B室的房产,该房产系陈先生与陈太太婚后购买,登记在陈先生名下。陈太太主张该房产为其与陈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大提交了一份据称是陈先生生前与朋友间的录音,录音中陈先生表示有意将房产留给陈大作为对其事业支持的奖励。但录音内容模糊,且无法确认对话双方的身份及具体语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录音作为证据,其真实性及证明力需经严格审查。本案中,录音内容模糊,无法直接证明陈先生的真实意愿,且缺乏其他证据相佐证,难以作为有效遗嘱认定。因此,在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房产应作为陈先生与陈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属于陈先生的部分再按法定继承处理。陈太太、陈大、陈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等继承陈先生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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