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便条遗嘱被认定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老张与赵女士育有二子一女,分别为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及长女张丙。老张于2015年因病离世,生前未留下任何遗嘱。老张与赵女士在婚姻期间共同购置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Y号Z室的房产一套,该房产登记在老张名下。老张去世后,家庭成员就房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

张甲提交了一份据称是老张生前亲笔所写的便条,内容为:“金桥路房产归张乙所有,以作其创业基金。”便条上有老张的签名及日期,但字迹略显潦草。赵女士及张丙对便条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这可能是老张在病重期间神志不清时所写,不具备法律效力。张乙则坚称便条真实有效,并主张依据该便条取得房产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行使需遵循法律规定。本案中,便条虽看似遗嘱,但其真实性及老张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均需严格审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需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若便条被认定为非老张真实意愿表达,则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赵女士、张甲、张乙、张丙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等继承老张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