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贡献成遗产分配焦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陈老先生生前育有三子,分别为长子本案被告陈大、次子本案原告陈小、三子本案被告陈三。陈老先生于2019年W月W日辞世,享年七旬。陈老先生的父母及配偶均先于其去世。陈老先生生前在广州市天河区D号房产(以下简称D号房产)上拥有完全产权,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陈老先生去世后,D号房产由陈小暂时居住。
庭审中,陈大和陈三提出陈老先生生前曾有过口头意愿,希望将D号房产留给陈小,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陈小则坚称自己在陈老先生晚年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并提供了相关证人和医院记录作为证据。陈大和陈三虽认可陈小的照顾,但坚持要求平分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及继承人贡献的认定。在无确凿证据证明口头遗嘱存在的情况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时,陈小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陈老先生晚年给予了较多照顾,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可酌情考虑其贡献,适当多分。D号房产作为陈老先生的遗产,应在其法定继承人中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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