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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本案原告张男、被告张女。张女士于2020年Z月Z日因病去世,张女士的父母亦已先逝。张女士生前拥有深圳市南山区C号房产(以下简称C号房产),该房产为张女士与前夫赵某离婚后购得,并登记在张女士个人名下。张女士去世后,C号房产由被告张女管理。

庭审中,张女提出张女士生前曾口头表示将C号房产留给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张男则坚称自己对张女士尽到了充分的赡养义务,并指出张女长期在国外生活,对张女士照顾不足。双方就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权纠纷中,遗嘱的存在与否对遗产分配具有决定性影响。本案中,张女士未留遗嘱,且口头遗嘱未获证实,故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考虑到张男主张的赡养情况,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适当考虑。同时,C号房产作为张女士个人财产,应全额纳入遗产范围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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