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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未证,遗产如何法定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老李生前育有两子一女,分别为长子本案被告李大、次子本案原告李二、女儿本案被告李小。老李于2021年Y月Y日去世,享年八旬。老李的父母均早已过世。老李生前拥有上海市徐汇区B号房产(以下简称B号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老李去世后,B号房产由李大居住使用。

老李与前妻王某于1990年离婚,离婚时未对B号房产进行明确分割,但双方约定“财产各自处理”。庭审中,李大提出老李生前曾口头表示愿将B号房产留给他,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李二和李小对此表示否认。同时,李二主张自己在老李晚年给予了较多经济和生活上的支持,应适当多分遗产,而李大和李小则坚持平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权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中,老李未立遗嘱,遗产分配应遵循法定继承原则。B号房产虽为老李个人名下,但考虑到其与王某的离婚背景及未明确分割财产的情况,需确认王某是否享有部分产权。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口头遗嘱存在及李二贡献显著应多分遗产的情况下,遗产应按法定顺序均等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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