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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有继承权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海与妻子育有两位女儿,张丽和张华,她们均已步入婚姻的殿堂。张海夫妇早年收养了一名男孩,取名张强。张强婚后育有两子,分别叫张波和张涛。不幸的是,张强因病早逝。1995年,张海夫妇相继离世。张波和张涛以张海收养孙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张海遗留的六套房产。张丽和张华对此表示反对。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张丽和张华将张波和张涛告上了法庭。

张丽和张华认为,张波是张海的第三代孙子,而且是养孙,不具备继承权。作为张海的亲生女儿,她们是合法的遗产继承人。被告张波和张涛则认为,尽管他们是养孙,但同样拥有继承权,他们要求与原告平均分配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国家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相同。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人之前去世,那么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通常只能继承其父母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本案中,养子张强有权继承其养父张海的遗产,他早于养父张海去世,其子张波和张涛可以代位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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