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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不受房屋所有权变化的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阿姨系单身母亲,与女儿小王共同居住于D房屋内,该房屋登记在王阿姨名下。为防不测,王阿姨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居住权赠与协议》,约定在自己有生之年,小王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但房屋所有权仍归王阿姨所有。几年后,王阿姨结识了张先生并计划再婚,张先生希望王阿姨能在其名下房产居住,提出让王阿姨将D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以便管理。王阿姨担心此举会影响小王的居住权,遂咨询律师并寻求法律意见。

刘颖新律师评议】

 

 

王阿姨与小王签订的《居住权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小王依据协议享有的居住权亦不受影响。王阿姨在考虑再婚及房产变更事宜时,应明确告知张先生小王的居住权情况,并可通过设立正式的居住权登记来确保小王权益不受侵害。建议王阿姨在专业人士协助下妥善处理房产变更事宜,以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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