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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隐匿、转移遗产的行为,导致少分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建国与案外人王丽原系夫妻,双方系初婚,婚后育有两子一女,分别为长子李强、次子李明、女儿李芳。1995年,王丽去世。1996年,李建国与陈娟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张女士系李芳之女,李芳于2000年去世。2015年,李建国去世。李建国生前名下登记有位于上海市黄浦区H号(下称H号房屋)、上海市黄浦区J号房屋(下称J号房屋)各一套,该两套房屋均系李建国于2005年购买,并均于2006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陈娟原名下登记有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Y号房屋(下称Y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系陈娟于2009年购买。

在审理期间,陈娟在未告知法院,也未经李明、李强、张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22日将Y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孙某,房屋成交价格为680000元。当日,陈娟收到了该房屋价款。此外,2000年,陈娟从案外人上海C公司(下称C公司)处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二号房屋(下称二号房屋)一套,陈娟已向C公司付清该房屋购房款,但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目前,该房屋产权仍登记在C公司名下。

李明、李强、张女士称陈娟存在隐匿、转移遗产的行为,主张陈娟不分遗产;陈娟称李明、李强、张女士未对李建国尽到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建国生前未留下遗嘱,故对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李强、李明、张女士、陈娟均为李建国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中张女士为其母李芳的代位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李建国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关于房产,H号房屋、J号房屋、Y号房屋、二号房屋均为李建国、陈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且其中H号房屋、J号房屋、Y号房屋均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二号房屋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陈娟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清了该房屋全部购房款,因此,上述房屋应认定为李建国、陈娟共同所有的财产,二人各自享有一半的份额,其中李建国所享有的份额应认定为其遗产,由法院根据上述房屋的实际情况及其价值,在李强、李明、张女士、陈娟之间依法进行分割。

关于Y号房屋,由于陈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违反了其妥善保管遗产的法定义务,且其出售的价格680000元远低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房屋价格1300000元,客观上造成了该房屋中遗产份额的价值的降低,因此,应该酌情减少陈娟对该房屋中遗产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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