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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及无遗嘱情况下的遗产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已故前夫赵先生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高级公寓,该公寓为两人婚后购置,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后,公寓的归属权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双方也未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明确划分。不久后,赵先生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指明公寓的处置方式。赵先生的父母认为,作为赵先生的直系亲属,他们有权继承公寓的部分份额。而李女士则坚持认为,公寓是她与赵先生的共同财产,即使离婚,她也应享有大部分权益。双方因此产生争执,赵先生的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公寓的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及无遗嘱情况下的遗产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该公寓在离婚时应进行财产分割。然而,由于双方未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划分,导致公寓的归属权存在争议。

在赵先生去世后,由于其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在此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但考虑到李女士与赵先生已离婚,她不再是配偶身份,但仍是公寓的共同所有权人之一。因此,公寓的继承权问题需结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

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寓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如经济能力、生活需要等,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