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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厂出售遭阻,家庭财产如何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一家小型加工厂。2010年,钱某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加工厂一直由赵某独自经营,并逐年扩大规模。2022年,赵某决定出售加工厂以投资新项目,但遭到钱某之子钱某某的反对,钱某某认为加工厂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自己有权继承部分份额。

经调查,加工厂虽登记在赵某名下,但原始投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钱某生前对经营有重要贡献。

刘颖新律师评议】
加工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钱某去世后,其份额应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赵某及钱某某。赵某虽长期经营并扩大规模,但不影响钱某某对原始投资份额的继承权。因此,赵某在出售加工厂前,需与钱某某就继承份额及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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