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处理个别财产,遗嘱之外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林某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子陈甲、长女陈乙、次女陈丙。陈甲于2008年6月去世,陈小甲系陈甲之子。陈某某于2022年10月去世,林某某于2021年11月去世。陈某某与林某某去世后,原告陈小甲将被告陈乙、陈丙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陈某某与林某某名下的E房屋及存款。
E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系陈某某,经评估,E房屋价值400万元。陈乙提交了一份林某某于2013年10月书写的遗嘱,内容为:我大女儿陈乙对家里贡献最大,我自愿百年之后将我与老伴陈某某共有的E房屋我应有的50%产权由陈乙继承。遗嘱下方有林某某及两位见证人签字,开庭时两位见证人出庭作证。陈小甲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要求对林某某签名的真实性及书写时间进行鉴定,鉴定中,因无法提供样本材料,不满足鉴定条件,鉴定机构终止了鉴定。
陈某某在银行留有存款35万元。此外,陈某某与林某某近几年共计报销医疗费40万元。陈小甲、陈丙主张对上述报销医药费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E房屋系陈某某与林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有50%的份额,根据林某某的遗嘱,林某某的部分归陈乙所有。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法院判决E房屋归陈乙所有,由陈乙给付陈小甲、陈丙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对于陈某某的银行存款,法院判决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对陈某某和林某某报销的医疗费,是对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的报销,故报销的医疗费不是遗产,对陈小甲、陈丙要求分割报销的医疗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照遗嘱继承。遗嘱只能处置个人的财产,对于以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处分的财产,应按遗嘱内容继承;对于遗嘱内容以外的财产,则仍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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