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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不规范,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华与李芳为夫妻,二人共育有子女六人,分别为:长子张强、次子张刚、三女张莉、四子张勇、五子张明、六女张丽。张强与赵某婚后育有张C、张D。张华于1990年6月去世。李芳于2015年3月去世。长子张强于1990年7月去世。张强去世后,赵某带着张C、张D改嫁。次子张刚与刘某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张乙。张刚于2013年11月去世。张刚生前患病多年,一直与刘某、张乙同住,由刘某、张乙进行照顾。

1996年,张刚以12万元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套60平米的房屋。原告张莉、张勇、张明、张丽将被告张乙、刘某、张C、张D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该房屋经评估,价值为300万元。此外,被告张乙申请了四位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2007年张刚病重前留有口头遗嘱,当着证人的面说过将涉案房屋以后留给其女儿张乙。

 

刘颖新律师评析

涉诉房屋系张刚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中的一半为被继承人张刚的遗产。考虑到房屋的评估价格,被继承人张刚的遗产折合为人民币15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乙能否证明张刚生前留有口头遗嘱。本案中,虽有见证人见证,但考虑到张刚具体的去世时间为2013年,张刚于2007年立口头遗嘱时并非危急情况,此后,张刚可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故张刚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张刚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被继承人张刚死亡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刘某、母亲李芳、女儿张乙。本案中,刘某、张乙对张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一直与张刚共同生活,故应适当多分遗产。李芳的遗产份额考虑折合人民币40万元。李芳在对张刚的遗产进行继承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李芳作为被转继承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莉、张勇、张明、张丽,另因长子张强先于李芳死亡,其子女张C、张D有权代为继承张强有权继承的份额;另张刚先于李芳死亡,其女张乙有权代为继承张刚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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