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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在某高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小区内的公共绿地改建成停车场,并向外来车辆收取停车费用。业主们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无果。

 

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对公共绿地的共有权利,以及对小区物业共同管理的权利。于是,业主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公共绿地原状,并返还非法所得的停车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辩称其改造公共绿地是为了缓解小区停车难的问题,且已经经过部分业主的同意。但业主委员会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也未获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要求物业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公共绿地原状,并将非法所得的停车费用返还给全体业主。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配套设施未建设及退还前期物业费等问题,属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权确权登记义务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等问题,属于业主专有事项,即使其具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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