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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丙系刘甲、刘乙的女儿,20204月夫妻二人由他人代书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现有面积为78.40平方米的砖瓦房拆迁补偿得到的一套楼房,此套楼房由刘丙继承。20205月刘甲去世后,刘乙和刘丙母女二人因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代书遗嘱而引发的继承纠纷。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法院最终判决:面积为78.40平方米的房屋归刘乙所有,刘乙给付刘丙房屋补偿款95 000.00元,如逾期给付,则刘乙给付刘丙房屋补偿款115 000.00元。各方当事人就继承纠纷一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该遗嘱见证人的出庭证言及签署遗嘱当天的视频资料可以证明立遗嘱人签署该份遗嘱时神志清醒,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份遗嘱可以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本案中刘乙主张撤回自己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撤销行为有效,该份遗嘱现部分生效,涉案房屋属于刘甲一半所有权即 39.20平方米发生继承效力,归刘丙所有,因此刘乙主张全部房屋所有权,应当就继承部分的所有权给予刘丙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