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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遗产如何认定与分割

 

【基本案情】

刘某系被继承人刘某义儿子,张某系被继承人刘某义的母亲。

被继承人刘某义的爱人陆某芝于20116月死亡,她的遗产未作分割。××××年××月××日,刘某义与李某登记结婚。2017812日,被继承人刘某义因病死亡。医疗费用1612.56元,丧葬费用约20000元由被继承人的妻子李某垫付。

被继承人生前名下财产包括:与陆某芝共有的坐落在T区九龙洞13-25号房屋一套。房屋评估价款为205859元。被继承人刘某义死亡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余额为4251.3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余额为145294.18元。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有:丧葬补助金69165.44元,大冶铁矿给的企业年金23834.51元,职教幼教补贴10889.4元,微信零钱提现1085.38元,养老金6037.92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74.61元。以上各项总计466491.79元。该银行钱款现在被告李某手中。

201773日,被继承人刘某义自书遗嘱一份,将坐落在T区九龙洞13-25号属于自己部分的房产指定由被告李某继承。被继承人在该遗嘱上签名。

原告刘某、张某诉称请,请求判令原告刘某与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刘某义、陆某芝共同所有的坐落于T区九龙洞13-25号房屋产权,其中原告刘某继承份额为房屋的25%;被告李某继承份额为房屋的75%。在房屋折价后,被告应当支付刘某人民币价款:51464.75(205859×25%=51464.75)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原告与被告均等分割被继承人刘某义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的遗产。3、两原告与被告均等分割被继承人刘某义“离退休人员终止待遇款”共计人民币68165.44元。4、两原告与被告均等分割被继承人死亡后银行卡收入计人民币42934.65元。5、两原告与被告合理分摊本案的诉讼费以及涉案房屋价值鉴定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一、坐落于T区九龙洞13-25号房产一套,归被告李某所有。二、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刘某人民币125792.66元。三、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张某人民币74327.91元。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327日作出(2019)鄂02民终1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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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新律师评析】

因被继承人生前对坐落在T区九龙洞13-25号房屋留有遗嘱,但房屋是被继承人刘某义和陆某芝共有的财产。刘某义在遗嘱中只能处理属于他的部分,该房屋的25%205859×25%51464.75)应当依法由原告刘某继承。以银行存款存在的遗产全部存在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被继承人刘某义死亡时,工商银行账户的余额为4251.35元,由于工商银行账户的资金收入发生在被继承人刘某义与被告李某结婚之前,应当全部认定为遗产。建设银行有存款余额为145294.18元。不能把这些存款都认定为遗产,在被继承人与被告李某结婚后的正常收入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这部分财产的一半依法应归被告李某所有。以法院在银行调取的对账单可以看出共同财产的金额为32072.97元,其中的一半16036.49元归属于被告李某,另外的一半为遗产。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的遗产为133509.04元,这部分遗产应为依法在本案原告刘某、张某,被告李某之间平均分配。被继承人刘某义死亡后,其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有:丧葬补助金69165.44元,大冶铁矿给的企业年金23834.51元,职教幼教补贴10889.4元,微信零钱提现1085.38元,养老金6037.92元,建设银行账户存款利息74.61元,以上各项总计111087.26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抚恤金系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并非遗产,同时丧葬补助金也是死者死亡之后,由企业单位或政府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亦不属于遗产范畴,但为了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诉累,酌情一并进行分割,由原告刘某、张某、被告李某三人均分。在丧葬费用使用上,由于原、被告的陈述有差异,法院酌情认定为20000元,被继承人刘某义死亡时,医疗费用为1612.56元,该两项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