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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孙子女可代位继承遗产。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娣、成某军母子遭遇交通事故而亡,留有遗产并因交通事故产生相关赔偿。周某娣的丈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周某娣独子成某军在案涉事故中死亡,且成某军死亡时未婚、无子女。被告朱某先与被继承人周某娣为亲姐妹。周某娣、成某军名下遗产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赔偿均由朱某先掌管。周某娣、成某军母子生前均由其丈夫的外甥女原告杨某娥照顾。现原告杨某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朱某先返还周某娣、成某军遗产等。

刘颖新律师评析

杨某娥虽只是周某娣丈夫的外甥女,并无扶养周某娣的法定义务,周某娣也无多余财产,但其能念及亲情,遵循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过往十几年时间里,与周某娣生活在一起,既代周某娣参加完成经济活动,又代周某娣申请各类补助,更是尽到了较多的扶养,周某娣丧事亦由其办理,双方建立了家人般的亲情,故杨某娥可以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而被告朱某先身为周某娣的妹妹,几乎未尽扶养义务,双方几无感情联系。综合考虑杨某娥、朱某先对周娣的扶养情况、感情联系及身份关系,酌定遗产、死亡赔偿金等由杨某娥、朱某先各得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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