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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一套房,儿女继承惹纠纷

 

 

基本案情】

 苏某雨、苏某任、苏某恒诉称:苏某昕与李某系原配夫妻,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原告苏某灿、苏某任、苏某恒以及被告苏某柯和苏某士。苏某昕生前在某科学院工作,于1980年去世。2005年某科学院针对单位职工房改分配,李某与苏某昕是原配夫妻,李某一直未改嫁。本案房屋H区太平路1201号住房系李某以苏某昕的名义以福利房分配的方式低价购买,2013310日,李某因病去世。

现被告苏某柯不顾兄妹亲情,独自霸占房屋,经原告多次与被告苏某柯协商继承房屋事宜,被告苏某柯以各种理由推脱,因原告苏某雨患有肠癌行动不便。被告苏某柯对自己兄长毫不关心,经常出口辱骂原告苏某雨。并多次将原告驱赶出家。致使原告对双方之间的亲情彻底绝望。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名下位于H区太平路1201号房屋归苏某柯继承所有;苏某柯向苏某雨、苏某任、苏某恒、苏某士四人分别支付二千一百一十四元六角一分。

【刘颖新律师评析】

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苏某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1201号房屋是苏某昕去世后由李某与某科学院院务部营房处签订《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以房改成本价购买,该房屋购买款由苏某柯代为交纳,故该房产系李某的个人财产。李某通过公证处就其个人所有的1201号房屋办理了公证遗嘱,经法院审查,认定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作为遗嘱继承的依据,李某在自己的法定继承人中指定相应的继承人进行遗嘱继承,符合继承法有关遗嘱继承的规定,现李某以公证遗嘱方式指定其子苏某柯继承所有前述房屋,故法院确认苏某柯是1201号房屋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进而对苏某雨、苏某任、苏某恒要求继承分割1201号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苏某雨不属于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李某立遗嘱时既劳动能力又无劳动能力的遗嘱继承特留份继承人,故法院对苏某雨要求取得对李某前述遗产特留份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另,因李某在购买1201号房屋时使用了苏某昕31年的工龄折扣优惠,该笔工龄折扣优惠中有部分属于苏某昕遗留的财产利益,苏某昕的法定继承人李某及苏某雨、苏某任、苏某恒、苏某柯、苏某士六人应当继承分割,因苏某柯最终取得1201号房屋的所有权,故苏某柯应当就前述苏某昕遗留的财产利益向苏某雨、苏某任、苏某恒、苏某士四人分别补偿2114.61元。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