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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或转继承的法律效力如何厘清?

基本案情】

沈阿伯夫妇生育了二女,大女儿在五十多岁时因病过世,留下一套与丈夫共有的房产。后沈阿伯过世,过世前留有自书遗嘱,名下所有财产归老伴所有。三年后沈阿婆过世,过世前立下公证书,声明放弃继承大女儿的房产,同时放弃因沈阿伯继承大女儿的房产而转继承给其的财产。大女儿的丈夫、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部继承房产,小女儿认为自己也是继承人要求继承房产,她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刘颖新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子女先于老人过世而引起的继承纠纷。涉及到转继承放弃继承的两个法律关系。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先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放弃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为沈阿伯并未放弃继承,所以他在过世前已在法律层面继承了大女儿的房产份额,他表示过世后名下财产归沈阿婆,沈阿婆因此获得该房产份额的转继承权,但沈阿婆之后放弃该转继承权,所以相应的这部分遗产又回到沈阿伯名下了,由沈阿伯的继承人继承,故沈阿伯的小女儿有权继承沈阿伯已继承的大女儿名下的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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