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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效力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伯晚年患病在床,身边只有远房侄子小赵照顾。在病重期间,赵伯口头表示要将自己名下唯一的房产赠予小赵,以感谢其多年的照顾。然而,赵伯去世后,其兄弟姐妹(即赵伯的法定继承人)对口头遗嘱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房产。

刘颖新律师分析】

口头遗嘱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如危急情况)被法律认可,但其有效性往往难以证明。在此案中,除非有充分证据(如录音、见证人证言等)证明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和紧迫性,否则法院可能不予认定。若口头遗嘱无效,房产将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法院将依据证据判断口头遗嘱的有效性。若有效,房产归小赵所有;若无效,则按法定继承顺序由赵伯的兄弟姐妹继承。此案提醒我们,口头遗嘱虽有其便利性,但风险较大,最好通过书面形式明确遗产安排。

口头遗嘱的有效性:口头遗嘱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和见证人要求。若无法证明口头遗嘱的紧迫性和真实性,或见证人存在瑕疵,法院可能不予认定其效力。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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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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