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的房产纠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阿姨中年丧偶,后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小刘再婚,与现任丈夫张先生共同生活。张先生婚前已有一套房产,婚后两人未再购置新房。多年后,张先生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张先生的子女(来自前一段婚姻)认为该房产应完全归他们所有,因为房产是张先生婚前财产。而小刘则主张,自己作为继女且与张先生形成了扶养关系,应有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但继承权的确定不仅基于财产归属,还考虑家庭成员间的扶养关系。若小刘能证明与张先生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如共同生活、经济支持等,她则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法院将根据小刘与张先生之间的扶养关系证据,判断是否赋予小刘继承权。若扶养关系成立,房产将按法定继承顺序由张先生的子女和小刘共同继承;若不成立,则房产归张先生的子女所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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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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