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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老先生与妻子育有一子赵大,赵大已婚并育有一子小赵。不幸的是,赵大在一次意外中去世,随后赵老先生也因病离世。赵老先生名下有一套房产,生前未立遗嘱。赵大的妻子认为作为赵大的配偶,她有权继承部分房产;而小赵则认为作为赵大的直系后代,他有权代位继承父亲应得的份额。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在此案中,赵大先于赵老先生去世,因此小赵作为赵大的直系后代,有权代位继承赵大应得的房产份额。同时,赵老先生的配偶若在世,也享有继承权,但在此案例中未提及赵老先生的妻子是否在世,故假设其已不在世。因此,房产将全部由小赵代位继承。
最终,房产将由小赵代位继承。此案展示了代位继承在房产继承中的应用,以及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时,其直系后代如何继承遗产。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继承情形和顺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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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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