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效性争议与房产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老先生晚年立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一直照顾自己的保姆小张,而非亲生子女。然而,张老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遗嘱是保姆伪造或胁迫张老先生所写,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房产。
【法律分析】
遗嘱的有效性是此案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遗嘱人能够证明遗嘱是真实的,且不存在被胁迫、欺骗等情形,则该遗嘱有效。在此案中,如果小张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如笔迹鉴定、见证人证言等,那么遗嘱应被认定为有效,房产将按照遗嘱内容由小张继承。
法院将根据证据判断遗嘱的真实性。如果遗嘱被认定为有效,房产将由小张继承;若遗嘱无效,则房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张老先生的子女继承。此案强调了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性,以及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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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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