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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家庭结构的房产继承难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小李,后与现任妻子王女士再婚,并共同育有一女小丽。李先生名下有一套房产,是他与前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但在离婚时协议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生前未立遗嘱,突然去世后,小李和王女士、小丽就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小李认为该房产应全部由自己继承,因为是父母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母亲的部分;而王女士和小丽则认为作为配偶和子女,她们也有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分析】

 

 

在此案中,虽然房产最初是李先生与前妻的共同财产,但离婚时已明确归李先生所有,因此成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李先生去世后,未留遗嘱,其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即配偶王女士、子女小李和小丽均有权继承。他们应平等分配该房产,除非有特殊情况(如某一方未尽赡养义务等)影响继承份额。

最终,法院可能会判决房产由王女士、小李和小丽共同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此案提醒我们,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房产继承将遵循法定继承顺序,且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参与分配。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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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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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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