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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不久父亲买房,子女起诉父亲分割母亲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鹏与周某慧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周某慧于1994年5月28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

1995年2月23日,陈某鹏(乙方)与北京某单位(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一号房屋出售给乙方,立契房价为13590元;甲方给乙方一次性付款20%的优惠,优惠房价款为10872元,……。

另查,陈某鹏于1996年与宋某兰再婚,后于2009年离婚,并对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其中婚后共同财产不包括一号房屋。

裁判结果

陈某鹏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归陈某鹏、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所有,其中陈某鹏对该房屋享有百分之六十八的所有权份额,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对该房屋各享有百分之八的所有权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陈某鹏名下的一号房屋,依据法院查明事实,在周某慧生前已预交购房款6000元,且在周某慧去世后九个月内交纳购房款6242.95元,鉴于周某慧在去世后并未对其遗产进行继承分割,且第二笔款项的交纳距离周某慧去世时间较短,故法院认定该两笔钱款应为陈某鹏和周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2000年交纳的购房款应为陈某鹏个人财产,据此法院判定一号房屋系陈某鹏与周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陈某鹏对之享有百分之六十的所有权份额,周某慧对之享有百分之四十的所有权份额。

因周某慧在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对之遗产的处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陈某鹏、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作为周某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按法定顺序继承周某慧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据此法院判定陈某鹏对一号房屋享有百分之六十八的所有权份额,陈某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君对一号房屋各享有百分之八的所有权份额。陈某鹏、陈某君之辩称,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