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去世,女方与男方继母关于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斌于2014年去世。张某刚系张某斌之父,秦女士系张某斌之母。秦女士于1981年4月19日去世,张某刚与宋女士于1981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斌与周女士于2012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09年4月1日,张某斌与出租方T公司签订北京D公司自管公房住宅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斌承租门头沟房屋,宋女士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
2013年7月29日,张某斌与某拆迁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为一居室两套……现上述安置协议项下的两套拆迁安置房已经选房,尚未办理交付手续,周女士表示愿意负担房屋交付时应交纳的相关费用。
征收档案中,产权单位出具的公房明细表记载,一号房屋权利人系张某斌。宋女士表示一号房屋系张某刚原门头沟区W号拆迁所得,就其主张提交了张某刚与北京E公司签订的《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载明安置一居室一套,并补偿货币若干元。该安置协议未载明安置一号房屋的情况。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两套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周女士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主要争议焦点系一号房屋的归属,周女士认为上述房屋为张某斌的遗产,宋女士认为上述房屋系其与张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调取的一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档案显示,一号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张某斌,被征收人为张某斌。宋女士提交的《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难以证明一号房屋系其与张某刚的财产。
根据现有证据张某斌系一号房屋的权利人,张某斌生前该房屋因征收,根据相关安置政策,可以获得安置房两套。虽其生前两套安置房尚未交付,但属于张某斌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故本案诉争的两套安置房应属张某斌的遗产。因张某斌生前未留有遗嘱,故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继承的第一顺位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因张某斌未育有子女,其父母张某刚、秦女士均先于张某斌死亡,而宋女士与张某刚结婚时,张某斌已成年,与宋女士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另,张某斌在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故周女士系张某斌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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