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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军产房作为遗产,子女诉讼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峰的配偶为孙某,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旭、张某涛。张某峰于2016年死亡,孙某于1999年10月死亡。庭审中,双方一致陈述孙某死亡后张某峰未再婚,张某峰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张某峰生前未留有遗嘱。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原系张某峰所在单位的公房,后通过房改购房取得。2007年6月19日,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下发,登记在张某峰名下,产别为私有产。审理中,原、被告一致认可一号房屋为张某峰的生前个人合法财产。经询,干部休养所表示一号房屋目前上市交易政策未出台,但可以由子女继承。

关于一号房屋的处理,原告主张原、被告共同继承,各占四分之一份额。被告张某涛主张其和张某杰应适当多分,张某文和张某涛应当少分。

关于赡养的情况,被告张某涛称自2000年一直与父亲张某峰共同居住直至张某峰去世,张某涛没有收入和工作,依靠父亲的工资生活,但照顾和陪伴着父亲,张某涛回来后父亲就已经患有老年痴呆了,2013年左右父亲卧床,张某涛进行日常生活上的照顾,父亲住院三年期间张某涛几乎天天给给父亲送饭。

原告称张某涛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张某涛没有工作因为个人原因而啃老,张某涛更换家里的钥匙,不让三原告回家,三原告都被张某涛打过,三原告在父亲晚年也尽到了相应的扶养义务,父亲住院期间有保姆照顾,张某涛去的多一些。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张某峰工资的领取及医药费报销等事务均由张某涛办理。

裁判结果

登记在张某峰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屋由原告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旭及被告张某涛共同继承,其中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旭各占百分之二十三的份额、张某涛占百分之三十一的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一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张某峰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亡后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因张某峰生前未留有遗嘱,故遗产的处理应适用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张某峰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旭、张某涛共同继承。

张某涛自2000年开始即与张某峰共同生活直至张某峰去世,张某峰去世时已是95岁高龄,去世前患有各种疾病并长期住院治疗,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认定与张某峰共同生活的张某涛必然会承担更多的照顾和陪伴义务,故分配遗产时张某涛可以适当多分。但需要指出的是,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认定张某涛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并不否定其他继承人也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

综上,一号房屋由张某涛继承31%份额,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旭各继承23%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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