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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登记人反悔,我方能否通过起诉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林某旭和被告秦某鹏系表兄弟关系。2002年欲购买北京市昌平区W号房屋,因购买房屋要求是北京市户口,二原告均不是北京户口。被告杨某佳是北京户口。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借被告杨某佳之名购买北京市昌平区W号房屋,待房屋满5年后办理过户手续。被告配合原告和北京E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355921.5元。原告缴纳了购房款、税费,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的房屋抵押贷款。

2003年交房后,原告对诉争房屋装修后入住至今。诉争房屋虽登记在被告杨某佳名下,但是由原告购买、装修并实际居住使用至今,原告是实际产权人,原被告之间形成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多次沟通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名买房的合同既可以书面约定,也可以口头约定。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书面借名买房合同,但是,对于涉案房屋原告支付了全部首付款、购房款和贷款,由原告办理了购房及入住相关手续,入住时原告交纳了各种费用及办理产权证的税费,原告一直实际使用和管理涉案房屋至今,并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且与购买本案涉案房屋有关的各种合同、付款收据、还贷用的银行卡及汇款凭证、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均在原告处保存。

对于借名买房时的情况,原告称其当时没有购房资格,而被告可以买经济适用房,于是借被告名义买房,并于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无条件过户给原告。综合房屋出资、房屋占有使用情况及相关材料保管情况,法院对于原告主张予以采信,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对于被告所称垫款买房的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对此并没有做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借款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以得到支持。现原被告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而且经法院核实,原告已经具备在京购房资格,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法院予以认可。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