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二占用遗产房,持有遗嘱的老三一家如何取得遗嘱利益之二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敏与周某贵是夫妻,双方有三个孩子,分别是长子周某全、次子周某福、三子周某。
陈某敏于2012年3月14日去世,后周某贵一直由三儿子周某和儿媳妇刘某点在尽心尽力的进行照顾。为此,周某贵在2014年5月23日留下自书遗嘱,遗嘱内容如下:1、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某202号房屋归我和配偶陈某敏共有,我将该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包括我本人所有的份额及陈某敏去世后我应该继承的份额,在我去世后留给我的三子周某和刘某点所有,他人无权干涉。2、我晚年由周某和刘某点负责赡养。
周某夫妇收到周某贵设立的遗嘱后依然贴心的照顾周某贵的饮食起居、日常护理、看病就医等等。2018年1月6日,周某贵去世,周某夫妇操办了周某贵的全部丧葬事宜。
周某贵于去世后,因长子周某全于2011年7月20日去世留下一女周某女,故,周某夫妇多次召集大嫂及侄女周某女和二哥周某福协商周某贵夫妇留下的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某202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均未果。
周某夫妇以继承纠纷为由起诉周某福和周某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贵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某202号房屋由周某及刘某点、周某女、周某福按照份额继承所有,其中周某和刘某点继承6/8所有权份额,周某女和周某福各继承1/8所有权份额。
周某福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一、自书遗嘱的真实性由谁举证?
这是众多遗嘱继承案件的当事人都会遇到或者都会提出的疑问。一般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遗嘱有异议的一方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实践中,对遗嘱有异议的一方可以申请笔迹鉴定,而笔迹鉴定必须要提供遗嘱设立时间前后两年内的比对样本,如果是相关职能部门保管的鉴定笔迹样本,比如说民政部门留存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原件,即便其中一方不认可,法院一般会作为比对样本进行鉴定。否则,一般必须经双方都认可的笔迹样本才能作为鉴定的比对样本。就本案而言,周某和刘某点提供的比对样本是周某贵生前曾委托刘某点出租涉案房屋的授权委托书,由刘某点保存而非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保存,虽周某女认可,而周某福不认可,因此,法院未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鉴定的比对样本,并指定周某福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比对样本。因周某福不认可周某夫妇提供的笔迹样本,又未提供其他笔迹样本,导致鉴定程序无法启动。同时,周某福否认遗嘱有效却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而周某女认可遗嘱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周某福在二审中主张周某贵是文盲不识字及右手大拇指有残疾无法写字,但周某夫妇在一审中提交的诸多视频照片证据可以证明周某贵日常读书看报写字没有任何问题,且因听力丧失主要靠写字与人交流。同时,周某女对周某福的说法也不认可,因此,二审法院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二、遗赠如何算作接受遗赠?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因身份关系不同,规定也不同,如果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那么,不放弃视为接受,比如父母与子女之间,若父母给子女留了遗嘱,只要子女没有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则遗嘱继承有效无需特别表明接受。而如果继承人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那么,不接受视为放弃,比如本案刘某点是周某贵的儿媳妇,儿媳妇不是公公的法定继承人,那么刘某点要想取得遗嘱利益,必须在60天内作出明确的接受继承的表示。如何算接受呢?实践中,可以电话、微信、短信或者当面出示遗嘱并明确表示自己要按照遗嘱继承遗产。若双方无法采取前述方式进行联系的话,可以委托第三方发告知书等方式进行表示或者直接提前民事诉讼。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留存好证据,以便举证所用。
三、附义务的遗嘱必须要举证已履行遗嘱义务吗?
遗嘱一旦赋予了继承人相应的义务,继承人必须要按照遗嘱所附的义务完成才有权利继承遗产,比如本案遗嘱中明确写明刘某点夫妇要赡养周某贵,刘某点夫妇就必须举证自己确实完成了赡养义务,否则,无权继承周某贵的遗产。如果是所附义务的遗嘱,作为继承人一定要留存好履行义务的凭证,比如视频、照片、票据、付款凭证等。就像本案刘某点无心拍摄的日常生活照片视频以及支付单据等在本案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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