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起案例解析代书遗嘱见证人不出庭的后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辉、杨某共生育子女五人,即长子赵某杰、次子赵某强、三子赵某达、长女赵某娟、次女赵某凤。赵某强、赵某辉、杨某、赵某达先后于2000年、2004年、2006年去世。
因赵某辉、杨某生前均是由原告及原告妻子尽赡养义务,故赵某辉、杨某先后立下遗嘱,将二人所有的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产确定由原告继承,故请求依法确认。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院内的北正房三间归原告赵某杰继承。
二、原告赵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赵某旭、赵某文应继承房屋份额折价款四千五百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不得为见证人。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赵某杰递交的父母赵某辉、杨某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关于杨某的代书遗嘱,有音视频光盘和见证人朱某出庭作证,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赵某辉的代书遗嘱,赵某旭、赵某文有权利提出质疑并要求见证人出庭作证。因能够出庭的见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并且赵某娟、赵某凤作为继承人依法不能同时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故该代书遗嘱的效力存疑,法院不予确认。
据此,双方诉争的房产应为被继承人赵某辉、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的房产份额应当均等即每人一间半。杨某所遗房产份额,应当按照其本人遗嘱由赵某杰继承。赵某辉所遗房产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赵某达去世后,其应继承赵某辉的遗产份额由赵某旭、赵某文继承。赵某娟、赵某凤当庭表示放弃继承份额、赠与赵某杰是真实意思,法院不持异议。
双方协商的涉案房屋价款符合常理,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涉案的遗产北正房3间中,赵某杰应继承2.7间,赵某旭、赵某文应继承0.3间。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此房归赵某杰整体继承为宜。同时,赵某杰应给付赵某旭、赵某文应继承房屋份额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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