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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遗产房屋被继父掌握,子女起诉分配的案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赵某兰系再婚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赵某兰育有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四名子女。赵某兰于2013年去世。

经查,陈某赵某兰所有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和二号(以下简称二号)住房两套。另,2004年10月14日,赵某兰与北京市Y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书,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号(现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号)(以下简称三号)住房(小产权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确认上述三套房屋的市值为:一号房屋为172.2万元,二号房屋为327万元,三号房屋为150万元。双方协商二号房屋归陈某所有,四原告分得一号、三号房屋,四原告给付陈某房屋折价款62.52万元。

另查,陈某将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出租。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w号房屋原承租人为赵某兰,赵某兰去世后,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陈某。陈某称该房由赵女士出租,并收取租金,应进行分割,赵女士不予认可,陈某未出具证据。

 

刘颖新律师评析:

陈某赵某兰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赵某兰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故陈某、周某文、周某杰、周某旭、赵女士为赵某兰的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赵某兰的遗产。陈某称其对赵某兰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因陈某为赵某兰之配偶,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故其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房产,双方诉讼达成协议,法院支持。

四原告主张继承北京市西城区w号房屋,由于该房系承租性质,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